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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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僱用身心障礙者達三人以上,使其同一時期就業連續達三十
    日以上,得安排具有經驗之人員擔任工作教練,指導身心障礙員工之
    工作技巧及協助工作適應等個別化就業輔導。 
    前項情形,申請單位得申請工作教練管理訓練津貼補助期間最長十二
    個月,補助標準如下: 
(一)按月核薪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月五千元。
(二)按時核薪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每週不
      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工作教練應接受分署或本署委託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源服務中心
    辦理之身心障礙就業相關訓練至少六小時,且應於僱用身心障礙者後
    一個月內完成。但已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
    準則取得專業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工作教練未依前項規定完成訓練者,本項費用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