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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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基於勞工在地就業或企業在地招募需求等特定原因,需於指定地
    點辦理訓練,且經評估透過委託或公開徵求訓練計畫仍無法供應時,
    得運用當地之場地及設備等訓練資源,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原則如
    下:
(一)移地訓練由分署自辦,以不影響訓練品質,並可達成促進就業效益
      為前提。
(二)訓練規劃應考量整體訓練成本(含場地、師資、設備、教材、交通
      及訓練時間等)之合理性,如經評估施訓成本過高,則應調整辦理
      方式。
(三)偏遠地區(參考附件二之分群三及分群四)應優先運用當地合格師
      資。
(四)移地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管考等相關事項,皆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