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行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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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研究報告之評審方式:
(一)評審小組: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並由本署六業務組副主管擔任評審委員,另得邀請署外專家學者
      一至三人,共同組成「勞動力發展署自行研究評審小組」。
(二)初審:綜合規劃組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彙整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中
      心當年度自行研究報告,提送評審委員先行書面初審,並視研究報
      告之性質送請該當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署外委員審查費比照
      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準,採
      按字計酬方式支給,並以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為上限。
(三)複審:綜合規劃組彙整評審委員書面初審意見後(含前款之署外專
      家學者之意見),提請召開評審小組會議評審之,研究人員應出席
      評審委員會作摘要報告,並依評審委員所提問題作答覆及說明。
(四)研究報告評分項目(附表二)及權數如下:
      1.報告結構與文字佔百分之十。
      2.研究架構及方法佔百分之三十。
      3.問題分析與發現佔百分之三十。
      4.結論及改進建議佔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