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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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不足時,得於就業安
    定基金當年度統籌分配額度內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