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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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對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之考核、督導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考核方式:
      1.分署應定期實地考核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
        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2.勞發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二)督導方式:針對考核結果不佳之地方政府,分署應加強輔導。
(三)獎勵方式:考核結果優良之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由地
      方政府予以獎勵。
    地方政府對執行本計畫之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得視評鑑及考核情
    形,辦理績優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表揚及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