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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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經考核有下列情形者,分署得酌予減撥當年度補助款,或酌
    減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一)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未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支持性就業服務或執行不力。
(三)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
(四)經查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
(五)經查經費執行未依本計畫撥款、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規定辦理或執
      行補助經費有不合本計畫規定之支出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