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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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舉案件無論是否認定成案,受理檢舉機關均需回復檢舉人,如未能
    認定成案需敘明理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