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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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經費核銷:
(一)依本計畫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
      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八)
      及工作進度報表資料,並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
      補助款外,並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之實際執行明細。
(四)上開工作進度報表資料應自本部建置之勞動條件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產出。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