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及個人或組隊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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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於技檢中心
    補正通知函送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
    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