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第四點第六款所定顧問服務程序資料如下: (一)建立顧問服務之程序書,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二)明列指派之顧問人員擔任顧問服務專案經理,記錄每次臨廠服務之 執行過程及結果,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1.事業單位名稱及地址。 2.顧問服務目標、內容及結果。 3.事業單位配合人員姓名。 4.專案經理及臨廠服務人員之姓名。 (三)確保臨廠服務執行紀錄於一定期程內交付事業單位,並於顧問服務 案件結束,提供事業單位顧問服務結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