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事業單位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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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編列及核銷,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覈實辦理。
    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按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因有
    特殊情況,致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
    期間或進度之必要時,應詳述理由,並報經本部同意後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作為審計單位稽核
    之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