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編列及核銷,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覈實辦理。 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按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因有 特殊情況,致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 期間或進度之必要時,應詳述理由,並報經本部同意後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作為審計單位稽核 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