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項規範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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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作業環境監測之方法及程序,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訂定並使用符合監測人員訓練教材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作業程
      序及測定方法,作業程序包含前置作業、現場監測、樣本保存與運
      送及監測結果計算。
(二)應維持最新之執行監測有關說明書、標準(或書面程序)、表單及
      參考資料等,並提供相關人員使用。
(三)承接客戶委託訂定監測計畫,其架構及內容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四)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應依客戶提供之監測計畫,進行規劃及監測。
(五)接受客戶委託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訂定合約或估價單,並保存
      該紀錄。其接受委託後應確保下列事項:
      1.具足夠資源達成要求。
      2.對可負責該工作之相關人員發出明確通知。
      3.藉定期審查及矯正措施管制進行中之工作。
      4.查核完成之工作,確認其符合要求。
(六)應完整記錄監測過程所獲得之資訊,以確保監測結果具代表性及對
      結果之正確處理及解釋。
(七)對於所有計算與資料轉換應具查核程序及記錄。
(八)應具安全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之文件化程序,需包括確保人員安全及
      適當保護周圍環境之程序。
(九)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行程及監測結果,應依法規期限及格式,於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系統完成通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