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試辦計畫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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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業務督導、查核及獎勵:
(一)業務督導:
      1.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期中報告書或結報相關資料、執行成果
        績效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減少或取消補
        助。
      2.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
        執行情形不佳者,得限期要求地方政府妥為說明以及檢討改善,
        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仍未獲同意
        者,本部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取
        消或減少補助。
(二)業務查核:
      1.本部對於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查核
        發現有經費執行疑義者,本部得限期要求地方政府說明以及檢討
        改善。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仍未
        獲同意者,本部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
        輕重取消或減少補助。
      2.地方政府經本部查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
        查證或查核、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本部得限期繳
        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取消或減少當年度補助
        ,或酌減、不予補助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三)獎勵方式:執行成果優良之地方政府,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行文
      地方政府針對執行本計畫有功之人員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