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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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工或其遺屬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墊償後,應返還因核定所受
    領之墊款;本局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
    勞工或其遺屬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返還墊款,而欲辦理分期攤還者,
    得於本局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前,填具申請書,經本局同意之分期方式
    ,辦理分期償還。
    依前項辦理分期者,應即將第一期款項匯入本基金專戶。嗣後如任何
    一期未依約償還,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