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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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政府於完成訓練班次之審查核定後,應填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預定明細表」(如附件五),詳列
    預定辦理班次、人數、期程及經費,並掣據及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函請
    轄區分署辦理審核及撥款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