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10
十、地方主管機關依前三點不予受理時,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前項書面,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記載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