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被列管者已依第七點規定函報執行情形及稽核結果,且於加強監管期 間未發現重大缺失,檢查機構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解除列管: (一)函知被列管者於文到十四日內提送經外部稽核確認之整體稽核結果 。 (二)收受前款稽核結果後,召開審查會議,並通知被列管者之代表人或 經營負責人,及總機構或業主等出席說明。審查通過者,檢查機構 得簽請該機構首長同意後通知解除列管,並副知職安署;審查未通 過者,檢送會議紀錄或審查意見,要求被列管者於文到十四日內再 提送修正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