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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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青年經依第五點規定媒合就業後,雇主應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規劃
    訓練課程,安排職場導師提供青年工作崗位訓練。每一職場導師,以
    指導一名青年為原則,最多以二名為限。
    雇主辦理前項訓練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分署
    核定:
(一)工作崗位訓練計畫申請表(附表二)。
(二)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但雇主依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成立投保單位者,免附。
    前項所定文件不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第二項所定申請案件,分署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
    查,必要時並得要求雇主派員到場說明及實地訪查,雇主不得拒絕。
    前項審查結果為修正後通過者,雇主應於分署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
    屆期未修正者,不予核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