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 10 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廢止、撤銷服補充兵役之核准,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
    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