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前二條規定廢止、撤銷服補充兵役之核准,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 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