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直轄市辦理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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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利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之遂行,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
    署應辦理輔導作業如下:
(一)委辦業務說明會:本部應於本計畫生效後辦理委辦業務說明會,並
      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協助直轄市政府瞭解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內容、
      績效指標、人員配置、設備租賃及財產提供使用、經費額度及編列
      方式等。
(二)委辦業務教育訓練: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應辦理教育訓練,協助直轄
      市政府瞭解就業服務及各項計畫服務流程與規定,及提升就業服務
      人員專業知能,以保障服務品質。
(三)非屬繼續委辦之就業中心,於本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前,本部發展署
      各分署應與直轄市政府個別訂定時間,完成業務移交及財產使用點
      交。
(四)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就委辦業務及績效指標,進行業務輔導與座談交
      流。直轄市政府應配合參與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所邀集之相關教育訓
      練課程、區域勞動力發展或業務聯繫會報等相關會議或活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