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 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 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 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