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之交通必要費用補償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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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範經費請撥、結報、核銷等未盡規定者,依「就業安定基金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及本
    署就業安定基金代辦、委託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計畫經
    費實地查核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