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就業獎勵;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青年於相同期間已領取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 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之穩定就業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 之補助或津貼。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