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0 條
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
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
之獎金: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