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措施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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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遇有特殊
    情況須變更原計畫者,應敘明理由,報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