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 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 醫,其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 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