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第 10 條
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該標準未列者,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項檢查費用,由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審核應核付
費用,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支付,並由保險人償付之。
第一項費用之預撥,準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
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