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該標準未列者,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項檢查費用,由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審核應核付 費用,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支付,並由保險人償付之。 第一項費用之預撥,準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 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