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申請案件,應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初審。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審
查前項初審通過後之案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分期撥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