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10
十、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連續二年年終考核,其中一年考列
      甲等者,且依第十四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得
      函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依
    前項規定調高薪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