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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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資雙方應遵守誠信協商義務進行團體協商會議,並參考本部「團體
    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以明確瞭解誠信協商義務之內涵及
    違反誠信協商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避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