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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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青年於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後,因非自願離職,致受僱於同
    一雇主未滿九十日,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轉職就業,並從
    事同一重點產業之行業工作,且累計受僱滿九十日,仍得依本計畫規
    定申請就業獎勵金。
    前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青年應於離職退保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轉職就業,並以
    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