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參加全國技能競賽與亞洲技能競賽及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導覽交通費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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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核定參加導覽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參加或須變更原核定日期者
    ,應於原核定參加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更
    以一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核定
    之參加日期,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
    在此限。
    工會如因故無法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導覽者,至遲應於當年度全國技能
    競賽結束前通知本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