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10
十、符合第六點第一項得申請第一次尋職津貼之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
    之日起六十日內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並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就業獎勵: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二)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符合第六點第一項得申請第一次尋職津貼之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
    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上
    ,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就業獎勵。
    前二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