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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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機關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檢具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附
    件二)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三)函報本部辦理核銷。但計畫執行
    完竣時間在十一月者,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