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 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 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