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10 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
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
    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