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 此限。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 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