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除自行調查外,得洽請具備勞工事
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
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