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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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起始通報實施減少正常工時
    ,且於該時段辦理符合第五點訓練課程者,得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
    下列文件,至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申請表。
(二)安排訓練課程規劃表,並應一次提出。
(三)預定參訓勞工名冊,並切結穩定僱用。
(四)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北分署得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查
      詢設立登記者,得免附。
(五)最近一期之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六)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及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並
      載明通報減少工時實施期間,至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三十
      一日止。
(七)其他經北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辦理訓練,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訓
    練經費概算表,由北分署依經費編列合理性進行審查及核定。
    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辦理聯合訓練者,除前二項文件外,應
    另檢附所有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
    事業單位未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申請,經北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