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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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評鑑為合格以上之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
    其評鑑結果: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使本部作成評鑑。
(二)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
      款、第八款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