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第 10 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
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尋職期間完成職業心理測驗等求職準
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介服務,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尋職津貼。
前項青年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達一定期間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
業獎勵。
第一項尋職津貼及前項就業獎勵,合併最高發給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