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 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生育給付被撤銷或廢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