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第 10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
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
理投保前項保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