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部得對職災強化訓練機構之人員資格、服務情形、各項支用單據及 服務紀錄,實施查核。 職災強化訓練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得以現場或書面方式為之,查核人員進入現場查核時, 應主動出示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查核結果,職災強化訓練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本部應令其限 期改善。 第一項查核相關行政作業事項,職安署得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