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第 10 條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
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