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第 10 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
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不
利決定之理由,應提供事實要旨予外送員,並負舉證責任;該事證如涉及
保護檢舉人或相關第三人之隱私及安全者,得遮蔽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