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00 條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及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以外之製造事業單位 (不含液化石
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次條亦同。) 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以緩衝裝置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設施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者,準用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除前款以外之設施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款、第
    三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七
    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