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 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 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 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