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0 條
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
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
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
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