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1 條
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
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