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2 條
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
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
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