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 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 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