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5:38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03 條
檢查機構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