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05 條
以第一種供應設備供應 (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
。) 液化石油氣予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
,以下均同。) 之液化石油氣供應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第一種供應事業
單位」,以下均同。) ,應置備記載有消費事業單位安全狀況之紀錄簿冊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